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王新老师
(十五)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人员,按共同生活计算家庭收入;
(十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实计算。
第五章 保障金的计算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
1、60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归侨居民;
4、少数民族居民;
5、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村低保家庭。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保障金:
1、70岁以上的老年人;
2、单独生活的居民;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4、持有独生子女证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低保家庭。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一级、二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认定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艾滋病、白血病和肾移植手术等大重病人员。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增幅保障金额。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