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王华老师
(十七)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廉租住房补贴;
(十八)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办法:
(一)入户调查。由镇(街道)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从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业评估。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适时调整;
(五)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六)民主评议。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核对、查证申请人家庭及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财产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一)实物收入应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二)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等人员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八)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参照当地行业评估收入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