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王华老师
(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征收补偿所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
(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六)政府、社会、学校等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按照收入相应比例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一)因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十二)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三)政府发放的临时物价补贴、节日慰问(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十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五)困难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六)出租原有住房的收入中用于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