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李一老师
7、家庭通讯费月支出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上的家庭;
8、饲养高档宠物、购置贵重首饰及其他贵重物品、经常享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9、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指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以下同)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参与或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打架斗殴、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十一)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总和明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十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十四)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地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十五)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二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商业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