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李天扬老师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最多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对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所有申请对象进行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根据材料审核、入户抽查和信息比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有异议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最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独立家庭核定。
第七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城乡居民,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并可按规定享受岗位培训、就医、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