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16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和镇(街道)、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居住地发生变动造成人户分离的,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其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且按规定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符合户籍迁移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迁的,应当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应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证明,可以仍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即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4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退保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一)审批类档案。一户一档,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承诺协议,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低保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委托函、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等,各类统计表,对象花名册,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等。
(三)财务类档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领取名册等。
第三十一条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主城区保障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市、区财政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