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42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月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当期发放的低保金数额清单,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省、市级民政部门建立低保信息数据中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专用网络终端,实现信息传递、审核审批、跟踪监测、数据查询联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低保审批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低保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保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措施,保证低保档案的安全。
审批档案包括:申请书、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材料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日常管理档案包括:低保金变更审批表、低保对象名册、低保对象日常管理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实行低保动态管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额的及时调增(减)保障金。
第四十三条 接受低保救助的家庭,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三无”对象家庭和家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四十五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应当参加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重点服务。
第四十六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或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停发其保障金。
第四十七条 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 2个月的低保救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