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42作者:王新老师
(八)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对。
第二十四条 对经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继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 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省、市、县(市、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具体评议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记录应作为低保档案要件之一,与低保档案一起妥善管理。
第三十条 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与审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