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42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起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政策法规,编制低保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组织开展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低保对象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等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四条 低保标准要依据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费用确定,包括衣、食、住、行等因素,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
第五条 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及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低保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低保标准制定实施指导。
第六条 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物价上涨明显影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时,按规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病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