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9作者:王新老师
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给予任何群体或个人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额。对不予批准低保的,应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委托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实行低保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增加一定额度的低保金,提高其救助水平。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救助金。
第三十八条 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分类施保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第三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指定的地点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拟发放保障金额等。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批准给予低保救助,并发放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新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四十条 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应当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第七章 低保金发放
第四十一条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应按月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当期发放的低保金数额清单,区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市级民政部门建立低保信息数据中心,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专用网络终端,实现信息传递、审核审批、跟踪监测、数据查询联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低保审批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低保档案由区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乡(镇、街道)保管。保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措施,保证低保档案安全。
审批档案包括:申请书、审批表、低保金变更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材料及申请家庭成员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日常管理档案包括:低保对象名册、低保对象日常管理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