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9)

更新时间:2018-06-22 13:39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六条 对已经不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该家庭,说明理由,收回有关证件。

    第五十七条 低保家庭户口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低保救助可继续享受。低保家庭户口超出同一行政区域迁移的,需要在迁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请低保。

    第九章 监督

    第五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宣传低保政策、申请审批程序和办理保障工作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六十条 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咨询和举报。

    对实名举报,应逐一依法及时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故不批准低保的;

    (二)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批准低保的;

    (三)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扣押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五)无故拖延、推诿、超时限受理,怠于办理的;

    (六)态度蛮横、欺压、刁难申请人,不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的;

    (七)与他人合伙串通骗取低保金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停止低保救助,追回违法领取的低保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二)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收入、财产报告义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骗取低保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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