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9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停止救助,对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额的及时调增(减)救助金。
停止低保救助、调增(减)救助金,由乡(镇、街道)根据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按照申请低保救助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接受低保救助的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 “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对象家庭和家中有重病(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城市每月、农村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四十八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村(社区)村民委(居民委)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重点服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可停发其保障金。
第五十条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继续给予6个月的低保救助。
第五十一条 妇女产假按5个月计算,即从产前半个月(预产期)起至产后四个半月(哺乳期)止,产假期间妇女本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十二条 高中(含职高、技校)以及大学生毕业时间以当年九月份为准,毕业后未就业的12个月内可以保留低保待遇。
第五十三条 退休人员退休金以退休之月起开始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五十四条未婚现役军官、士官应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现役义务兵不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户口虽迁出仍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军队、武警等公费在校生不计算家庭人口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