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9作者:王华老师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对经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社区)村民委(居民委)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继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居民委)成员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市、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只对相关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评价,不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居民委)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不少于9人组成,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民主评议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区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具体评议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记录应作为低保档案要件之一,与低保档案一起妥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低保救助申请,其矛盾焦点不能合理排除,需增补其他证据材料佐证的,乡(镇、街道)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核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乡(镇、街道)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包括民主评议结果在内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