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3:39作者:王新老师
(一)有协议、裁决、调解协议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调解协议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没有协议、裁决、调解协议或者判决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应从非共同生活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标准按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赡养费计算值月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以给付方家庭生活不低于低保水平为限。
(三)离婚家庭抚养费低于100元/月的按100/月元计算,高于100元/月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较大数额的一次性收入,扣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学、就医、住房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按一次性收入计算方法或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五)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八)“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出是否给予低保救助的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员,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委托乡(镇、街道)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