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3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强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省民政厅要在2013年9月底前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具体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与评估办法。
(二)科学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
各地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市、州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授权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