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3作者:李一老师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确有需要的还要按规定核定相应公益性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部门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省编办会同省民政厅尽快研究制定按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