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3作者:王华老师
规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示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代发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四)建立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市、县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州)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县两级相应开展核对工作。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