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3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及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倾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照鄂政办发〔2004〕37号和鄂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省级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