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3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加强动态管理。
201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对“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六)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