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
更新时间:2018-08-12 14:13作者:三水老师
保障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审查和
监督。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
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
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
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
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保障金发放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
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除城市“三无”人员为一年,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
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
收回《领取证》。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每月将本级负担的保障资金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