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
更新时间:2018-08-12 14:13作者:王新老师
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村)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赡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
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支出赡养(抚养)费,如
果被赡养(抚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抚养)费除以被赡养(抚
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抚养)人的赡养(抚养)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
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丧葬费。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
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
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村民最低
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