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
更新时间:2018-08-12 14:13作者:王华老师
对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
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
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
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