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
更新时间:2018-08-12 14:13作者:王华老师
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
负责的办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应由乡
镇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负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保障资金预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数,提
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同级人大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
(二)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
人数编制每月(季)实际发放保障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
门根据月(季)支出计划定期拨款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负责发放;
(三)县民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
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月支出月(季)报表;地级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
门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财政部门、省民政部门报送本市
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下半年支出半年度报表;
(四)保障金的结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年
度保障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五条 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必须建立保障对象分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册(含
家庭人员、收入来源、领取保障金时间等),并根据家庭人员和家庭收入增减变
化进行调整,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设置保障资金明细帐;
(三)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发放保障金时,必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
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并以此作为财务记(入)帐的原始凭证;
(四)保障金的支出,列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城乡居(村)民的
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