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
更新时间:2018-08-12 14:13作者:三水老师
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按规定发放。保障
对象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每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领取保障金。
第三十五条 每月保障金发放结束2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将《××年××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附本或复印件)报县民政部门
备案。
第九章 保障金变更转移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必
须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情况,接受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当月向居(村)
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
障金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停发保障金的对象必须将《领取证》交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回县民政部门核销;调整保障金发放
数量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三十九条 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应办理保
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
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最低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