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07作者:王新老师
2.开工建设阶段。要求在2015年底前完成的70%的任务,争取在2015年10月底前全面开工,2015年12月中旬前基本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即视为竣工);余下的30%的任务,争取在2015年12月底全面开工,2016年6月中旬前竣工。
3.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在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工作。要求在2015年完成的70%的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验收任务,2016年1月31日前资金基本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1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市级验收任务;自治区于2016年初组织抽查验收。余下的30%的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验收任务,2016年7月31日前资金基本拨付到农民手中(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除外);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7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市级验收任务;自治区于2016年10月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平均约需6万元。2015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9.7万户,需投资约178.2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231150万元。国家安排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29.7万户,中央补助标准为户均7500元,其中,安排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特困地区)8.4万户,户均补助在7500元基础上增加1000元,中央补助资金合计231150万元。根据建村〔2015〕40号文件关于“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的精神,自治区在分解中央补助资金时,对不同地区实施分类补助。具体如下:
(1)43个国家确定特困地区的县、边境县安排15.5万户,按户均80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124000万元。
(2)除第(1)项以外的25个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区县和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县安排6.5万户,按户均76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49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