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07作者:王新老师
(3)其余40个县(市、区)安排7.7万户,按户均7500元标准补助,中央补助资金共计5775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231150万元。自治区按照与国家1∶1配套的要求落实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共23115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自治区本级直补到农户的资金226500万元。其中:
①43个国家确定特困地区的县、边境县安排15.5万户,按户均77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119350万元。
②除第①项以外的25个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区县和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县安排6.5万户,按户均76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49400万元。
③其余40个县(市、区)安排7.7万户,按户均7500元标准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共计57750万元。
(2)自治区安排核查工作经费4650万元。考虑到每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量繁杂,乡镇、村工作压力大,以及国家布置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和人居环境调查并做好动态管理的工作要求,自治区本级安排4650万元农村危房核查工作经费,用于人居环境调查、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收集和建库、技术指导服务、房屋竣工验收和自治区级验收考评等工作。
3.市县财政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其中: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29.7万户需配套资金44550万元,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所辖县财政局;县级配套原则上按户均配套标准。此外,自治区下达各市、县(区、市)的工作经费应尽量倾斜安排到组织开展一线基层工作的乡镇,若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也要积极安排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
各地要根据《工作规程》确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按照《工作规程》确定的有关规程执行。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