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07作者:王新老师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五保户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5人(含5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除国家重点补助对象外,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对建档立卡困难户、边境一线和少数民族乡村的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的成年孤儿,以及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的优先优惠。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要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以农户自建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四是陆地边境一线要以原址翻建为主。陆地边境一线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五是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同时,积极采取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进行挂钩的形式,实行差别化奖补政策,创新引导农村按规划按要求建设改造农房,对符合规划要求、地方特色鲜明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对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