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2 13:18作者:王新老师
主要观点2.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8条)。
理由: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其他零散意见5条。
——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152条)
主要观点1.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87条)。
理由: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2.反对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53条)。
理由: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其他零散意见12条。
——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所有意见均认为应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购买保险的主体出现分歧,有意见认为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有意见认为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另外有意见提出,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
——其他零散意见(372条):涉及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依法纳税、异地经营、接入平台数量、安全风险防控、服务标准等方面。
(九)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共242条)
188条意见主要聚焦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承包费协商机制等内容,其余54条意见分别对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病防护等提出了意见。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64条)
主要观点1.应当签订劳动合同(19条)。
理由: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2.不宜签订劳动合同(45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