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2 13:18作者:王新老师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27条)。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关于网约车车辆标准(117条)
主要观点1.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98条)。
理由: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
主要观点2.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不作规定(19条)。
理由:应该根据市场需要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其他零散意见57条,涉及车辆许可申请人、车辆证件类型等方面。
(六)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205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理由: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主要观点2.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七)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共361条)
——关于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