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2 13:18作者:李天扬老师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主要观点1.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平竞争。
主要观点2.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其他零散意见10条。
——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
主要观点2.经营权可以有条件转让(62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明确经营权转让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
——其他零散意见131条,涉及经营权配置、经营权管理、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出租汽车必须确权,实现责权利统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挂靠经营模式,可以通过经营权收购、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逐步实现‘两权合一’。”有的意见建议“诚信考核是针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不应该和经营权退出挂钩。”
(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1020条)
——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