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2 13:18作者:李一老师
理由: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出租汽车是个性化交通方式,应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能将出租汽车作为解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的交通方式;出租汽车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经明确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汽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
其他零散意见6条。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