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43作者:三水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的具体操作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通知如下:
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1.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登记;父母已办理结婚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并在婚姻栏内登记为已婚;父母未办理结婚证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签字捺印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2. 对于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交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方可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 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2)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4)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有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