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43作者:王华老师
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申报人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迁移证后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迁移证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过期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的非婚生育说明(签字捺印)、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由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1.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 对外出多年或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当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证据材料收集确实充分的,由户籍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排除重复户口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