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43作者:王华老师
3. 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办理无户口人员入户,当地公安机关要做到如下两点比对工作:
(1)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排除重复户口;
(2)经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结果。
以上两点要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手续后才能办理入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县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格户籍的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将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实行贫困户免费DNA亲子鉴定(具体方案见附件),切实解决贫困户“入户难”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