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43作者:李一老师
2. 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须持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计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捺印,《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作为疑难户口登记,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由落户地派出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样本检测DNA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工作,送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手续后,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将《采集无户口人员血样信息表》及生物样本一起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检验。派出所召开所务会对所获证据材料进行研究,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由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今后一旦有比中结果,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当事人已登记的常住户口作出注销户口处理。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 1999年4月1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当事人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收养人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派出所经走访调查,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采集弃婴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结果后,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