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1:10作者:李一老师
(二)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为重点,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户籍人口比重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公安厅牵头)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牵头)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力度,优先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全省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一步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