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1:10作者:王新老师
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改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积极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推动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流动化,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省委农办牵头,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无房证明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推进各地陆续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2017年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