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1:00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扬州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扬州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为加强扬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明确乡(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审批行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民建房应与集镇村庄改造、土地整理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村民建房应符合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制止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扬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节约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资源,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改善农村居住形态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优化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区范围(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除外)新建、翻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集镇、居民点集中,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须在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