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1:00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条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规划。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帮助镇人民政府做好镇村规划的编制和优化工作。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土地综合整治等相结合,优先利用镇村布局规划范围内的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划撤并村庄内禁止新建、翻建、扩建住房。
第八条倡导集约用地的建设模式,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通过规划联排、多层住宅等引导农民进行集中居住安置,鼓励农户实施共同委托建筑公司统一建房,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需农用地转用计划,在本镇增减挂钩留用指标中统筹安排),其中占用耕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宅基地申请
第十条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或规划确定应受纳的撤并村居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宅基地用地标准按户计算,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审批新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予以核减。
第十一条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用或征收,且不实行集中安置的;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且符合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子女)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等需要搬迁的;
(四)、外来人口迁家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直接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的;
(六)、符合享受宅基地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翻建、扩建的;
(七)、本村现役军人的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其村组无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