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11:00作者:王华老师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五)、批准的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审批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扬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与国家的宅基地法律是一致的,但是也有所不同之处,根据实际情况,其规定了宅基地申请的多种情形,更为具体,在对于一些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去的人群上面,现在又迁回来没有居住的住房,扬州市考虑到实际,仍然给予政策使他们可以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