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1:05作者:王华老师
(二)明确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三旧”改造资金收支管理;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出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三旧”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供应、土地确认登记等,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牵头组织起草制订“三旧”改造政策、审查“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相关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土地收储机构负责收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三旧”改造。蕉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国有土地上“三旧”改造的房屋征收管理、区三旧办审核上报改造项目的审批监管工作。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土地出让金征管。按现行的市区税收征管体制,市属(含东侨开发区)及市属以上单位(含整合周边零星土地)为主体自行改造的,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财政金库,其他自行改造主体的土地出让金按5:5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金库。市、区财政部门对“三旧”改造项目收缴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项的“三旧”改造资金,用于“三旧”改造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等方面支出。“三旧”改造涉及道路建设、规划市政道路(不含项目区间道路)16米(含16米)以内,由项目业主与属地政府共同建设,18米(含18米)以上由属地政府负责建设。
(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原已上报未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原已批准“三旧”改造项目,未按土地合同及实施方案履行的,在2015年11月1日前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停止实施原批准“三旧”改造方案。
本意见适用于宁德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蕉城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