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1:05作者:李一老师
4.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成片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抗震性能差、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及地质灾害点搬迁的用地;
5.因城镇发展需要,纳入城镇发展建设用地范围的“城中村”和旧村庄整治搬迁。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土地及地上建(构)造物必须产权明确、权证齐全。对于历史原因造成权证不全的,应依法处置后方可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为:旧城镇改造(成片改造、零散改造、保障性改造),旧厂房改造(提升产能、改变用途),旧村庄改造(全面改造、综合整治)。
三、改造主体和程序
(一)纳入政府土地收储。对列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可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具体出让手续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改造经营性商品住宅或商住项目,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者自行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项目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原土地使用单位或联合体作为实施主体申请自行改造建设。具体程序如下:
1.中直、省直、市直单位(含东侨开发区,下同)申请自行改造的项目。
(1)中直、省直、市直单位为改造主体的项目,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申请,经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2)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根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定的意见,召集或发函给市“三旧”改造成员单位,对拟改造地块的改造条件、实施方案、拆迁安置情况、风险评估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改造主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改造初步方案。
(3)初步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并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经市国土局委托评估、测算出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5)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改造主体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