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1:05作者:王华老师
2.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的项目。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造主体)申请自行改造的项目,由改造主体向蕉城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对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蕉城区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蕉城国土分局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入库,改造主体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改造。
禁止将自行改造的商服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分割销售。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在变更土地用途登记时,其产权人不变。
拆迁安置户可成立联合体作为改造主体进行自行改造,拆迁安置及改造方案在申请改造前应经拆迁户的同意,建设时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承建。
(三)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的项目。
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提交蕉城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蕉城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蕉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涉及需重新办理农转用和供地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优惠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收储补偿标准。属于政府收储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并结合新规划用途给予适当补偿。收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并与周边已批准实施的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标准相衔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储后需政府负责安置的住宅,由政府负责建设或购买住房予以安置。
(二)优化改造规模。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原土地使用权者自行改造的面积经重新规划后不得小于5亩,小于5亩的,原则上由政府统一收储改造;个别影响景观、独立的边角地、零星建筑物符合城市规划且经论证批准的,也可申请独立改造。改造项目宗地涉及整合周边面积小于5亩的土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多地块累计不超过改造宗地总面积20%的,可纳入一并改造。整合周边地块一并改造的,需与周边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三)优先提供安置用地。“三旧”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尽量使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搬迁安置用地根据安置对象性质不同,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等方式提供。使用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继续保留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鼓励引导原生产性工业企业“进区入园”升级改造,优先保障搬迁安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