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21作者:李天扬老师
认定享受最低生话保障的城市居民的依据,是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天。
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讦估价格的lO%补偿给被拆迁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一条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四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四十三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拆迁人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部分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单位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时,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搬家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