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21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入,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饶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环保、文化、工商、通讯、供电以及司法、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房屋拆迁报告;
(二)建设项目。枇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