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21作者:三水老师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六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方式;
(三)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四)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及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五)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资金到位时间;
(六)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入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l、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范围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工商、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房屋析产或者交易等手续。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违反前款规定的在暂停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