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21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拆迁期限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专门帐户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入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各类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相应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