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21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七条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之日起到安置期限一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各县(市)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上浮80%计算。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周转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房屋结构。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的,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前款第(三)项具体补偿标准按民政部门每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偿。(每10平方米补助一人,一次性补助12个月)
第四十九条拆迁入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五十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买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