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21作者:三水老师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部分,被拆迁人免交房屋契税。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屋测绘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拆迁评估规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