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5:48作者:李天扬老师
2.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1.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2.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制定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部分地区已实行的补助政策要继续实施。
3.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市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4.各县(市、区)要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市、区)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并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
5.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推进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县、乡政府要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优先分配。
(七)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1.提高乡村中小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以学区或乡镇为单位测算设置岗位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个百分点。